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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性要求综合参考国际、其他国家及我国关于X射线防护服标准,对X射线防护服的一般性要求应如下所述:
(1)有效衰减材料应是均匀地分布,并含有高原子序数的元素;
(2)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,衰减性能不应有所改变;
(3)防护材料外观不得有孔隙、裂痕、气泡、异物和薄厚不均匀等影响性能的缺陷;
(4)防护服的防护材料不得有修补或有补丁;
(5)防护材料可以由一层或多层组成;
(6)X射线防护服防护材料的内外表面应有不含铅的、且易于清洗和消毒的织物覆盖材料,同样,其边缘也应用结实柔软的材料覆盖,避免使用者直接与防护材料接触;
(9)防护围裙的前部防护,应使围裙能覆盖人颈部至少到膝部以下的身体前面部分,包括整个的胸部和肩部。每一肩部的防护材料宽度应不小于110mm,并延伸到肩部后至少150mm处。将各片防护材料固定在一起的接合缝应放在防护围裙的后面;
(10)防护大衣,前面从颈到膝下、后面从肩部到臀,以及上肢都要防护起来;
(11)X射线防护服所有的接合处和缝合处都要仔细、紧密,至少应该提供相同的防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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